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68號
債 權 人 里昂精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郎
上列債權人里昂精緻食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韓尚國際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里昂精緻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
為「民國110年9月9日」?(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
債務人清償債務,應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