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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
債  權  人  賓德車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經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溫稼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聲請之請求,應釋明之,依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三、債務人溫稼穀之最新戶籍謄本。四、請求之釋明文件(應包含:與債務人溫稼穀間成立維修契約之文件資料、修理費單據等),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