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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永勝
上列聲請人陳永勝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永勝是受股東「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詮、裕昇投資有限公司」委託,聲請公示催告,全部股東均應列為聲請人,本件聲請始適法,請具狀更之。
二、提出彰功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資料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