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協啟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宏
上列聲請人協啟塗裝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協啟塗裝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支票號碼HTA0000000所填載之票面金額(壹佰肆拾萬壹仟伍佰元)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金額(壹佰肆拾壹萬伍仟元)顯不相符,又付款人係為何銀行?請確認是否為誤載?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