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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祥鼎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英宏
上列聲請人祥鼎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照聲請狀附表所載祥鼎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號碼張數,經核計總額非800張,請釋明原因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