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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劉明烽
上列聲請人劉明烽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劉明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人與聲請狀附表所載者並不相同,是請確認本件發票人究為「建隆五金有限公司 黃金柱」抑或「金九五金有限公司」?並具狀提出正確之附表,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