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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豪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美
上列聲請人豪美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豪美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支票(票號:RD0000000)發票人金展兆金屬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正確(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含發票人暨負責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