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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伍興原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瑞雲
上列聲請人伍興原料實業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公司名稱為何?(「伍興原料有限公司」或「伍興原料實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