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久閤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龍
上列聲請人久閤工業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久閤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