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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玖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雅秀
上列聲請人玖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玖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支票毀損之程度為何?是否已達「損害票據同一性程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