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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張麗珍 
相  對  人  創世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藝文 
關  係  人  林俊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林俊揚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關係人林俊揚向聲請人借貸1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4月2日,詎清償期屆至後,關係人林俊揚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1年5月17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49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員林段

0000-0000



519.00
10000分之16

002
彰化縣
員林市
員林段

0000-0000



38.00
10000分之16

003
彰化縣
員林市
員林段

0000-0000



75.00
10000分之16

(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49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彰化縣員林市員林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10層鋼筋混凝土造、商業用
第三層:465.60;總面積:465.60

10000分之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