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08號
抗 告 人 互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敬桐
人
抗 告 人 錦佳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興俊
人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互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與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