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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72號
聲 請 人 漢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啟瑞
上列聲請人漢將實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俊銘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漢將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台端未敘明是否提示本票?如有,請敘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