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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加友通運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大小章,請具狀補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