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44號
相 對 人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岳鴻
相 對 人 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益春
相 對 人 陳郡憲
上列抗告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郡憲因與相對人新宏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