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
楊至中
被 告 邱俊達
邱俊親
邱聖富
受 告知人 邱婕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按請求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吳春儉之遺產,自應就「全部遺產」均列為遺產分割標的,惟依原告起訴狀之附表所示者,僅就被繼承人遺產之一部即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頂庄段47、48地號土地請求分割,並未以被繼承人所遺留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自有命為是否補正之必要,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說明本件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並提出相關證據,同時自行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