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
反訴原告 南山鑫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