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詹鎧則即凱揚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