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高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