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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昇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廖福明  
被      告  友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霞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劉進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下午3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22日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複及訴訟資料龐雜,且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