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凱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793號),惟被告已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1萬2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