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萬41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57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5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