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顏信村
顏萬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新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70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萬7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90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9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