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香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震宙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111年司促字第1432號),惟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臺幣78萬2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已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新台幣8090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