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景濃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金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2萬5439元【計算式:21萬7162+217萬1620+493萬6657=732萬543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5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