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國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柏鈞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信智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惟被告已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4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並請提出對被告王信智(Z000000000、在職期間)投保勞健保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