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富昇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桂敏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69號),惟被告人已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5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請詳述本件請求保留款之計算由來?暨原告已施作之項目?(請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