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張堂
相 對 人 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
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另推薦認為適合之臨時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