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依必朗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天島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萬4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