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世鈴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鈴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2萬1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