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致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福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萬5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伸港郵局111.4.6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