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唐浤喻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興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鋁門窗)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70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6600元,應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