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王慶福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全立鋼鐵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7萬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