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維瓦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勝晏
訴訟代理人 江霈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孟輝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91萬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