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艾迪爾賜文化創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點子王國 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欣欣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呂宗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9萬2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