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陳色寶(即昇雍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宥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萬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