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黃朝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茲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請如期繳納。
二、起訴狀稱謂欄中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將本件「被告」誤載為「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