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年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培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7420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