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冠弘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彰化縣青信果菜生產合作社間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7620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