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 告 布魯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9萬2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系爭新建工程之「工程覽圖」(務必清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