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泛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紀國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聖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萬5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萬2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