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郭文豪
上列聲請人郭文豪與相對人瑞成銅器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提出相對人瑞成銅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資料;及自認檢查人適宜人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