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鼎吉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啓田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0元,扣除前繳2000元調解聲請費(若原告自稱繳了5000元聲請費,請補收據影本為證,並自行扣除繳費),尚須補繳2萬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查報宋美惠代書之事務所或住所。
補①被告彰化市○○路000號郵局存證信函影本。②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