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全泰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財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駙宥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8802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7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221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