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林秀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匯款之渣打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明細表(111.6迄今)。
三、補正被告昇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四、提出被告陳致宏(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