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允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居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嘉雄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36萬1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4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彰化縣員林市三條段453-2、453-9、443-10、442、441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提出被告詹嘉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