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仲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溪湖鎮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2萬3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4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