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運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銳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劉尚壽間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9394號),惟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萬9200元,應繳裁判費10萬4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37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請求之金額(計算式)再確認!
提出坐落員林市大明段831-1、832、832-2、834、834-1、834-2、835、835-1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資料均不可遮掩)、地籍圖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