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巫宸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浬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請如期繳納。
二、補正被告浬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