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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14號
原      告  香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震宙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貨款新台幣78萬2564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111年度補字548號裁定其應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繳新台幣8590元,該裁定於同年9月21日送達原告,惟其逾期至今仍未補費,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